中國時報【林偉信、張孝義╱台北報導】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案爭訟18年後,最高法院8月逆轉改判他無罪定讞,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判決違法,不應自為裁判,提起非常上訴,但謝認為自己因案被押79天,聲請刑事補償39.5萬元,最高法院昨開庭,謝感嘆地說「清白已復、歲月難追」,法官表示將待非常上訴結果,才會進行裁判。謝明達現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,他遭檢方指控,在1998年用議員身分向捷運局施壓且如願喬妥人事,因而獲得承包商陳國華220萬元賄款,一審到高院更三審都判他有罪,但最高法院認定220萬元無對價關係,採信謝借貸之說,自為改判謝無罪。羈押79天 聲請刑事補償謝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,最高法院昨開庭調查,謝委屈地說,捲入官司後沒有工作,還好靠著努力和長官信任,在台北21文教基金會任無給職董事長,後來到民進黨中央工作,訴訟期間有1/3的時間沒工作。法官問他經濟狀況?謝說,2年前被行政院派任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、月領17萬元,但因在嘉義老家與妻子認養3隻流浪狗跟17隻流浪貓,省吃儉用後,每月所剩也不多,只能月存款5萬多元。月領17萬 養毛孩稱不夠謝指出,名譽是他第二生命,感謝最高法院還他清白,但逝去的歲月難追,他聲請刑事補償的金額不是重點,而是無罪、清白的表徵,法官則表示,由於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,因此補償案要等非常上訴案確定後才會裁判,謝回應說「18年都可以等了,我願意等」。最高檢對最高法院改判謝無罪,認為有判決違法之處,並列舉9個最高法院否決原審事實認定的部分,例如謝明達與陳國華間的賄款被最高院改認借款等加以論述。理由認為,最高法院判決否定二審對事實的認定,嚴重侵犯一、二審事實判斷的空間。同時對於卷內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割裂觀察、單獨評價、各個擊破,論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,論證不合論理法則。最高檢強調,最高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不可自行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的規定,且未舉行言論辯論,違反法律認定程序,即使最高法院的論述有理,也只是犯罪嫌疑不足,而非行為不罰,不得自行改判無罪,10月初提起非常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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